{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金太阳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刘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刻,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林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吴福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新园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曾文刚。
上诉人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卓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驳回了卓兴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但根据该条规定,本案卓兴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需待原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方能判定,更何况卓兴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故本案应当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凯华公司提交的(2018)粤广广州第148033号和(2018)粤广广州第148034号公证书显示,凯华公司在淘宝“云南卓兴电脑商城”网店下单购买淘宝链接名称为“FAMI法米SG59太阳之王升级版网吧光轴机械键盘游戏键盘吃鸡黑色”的涉案产品,销售单据名称为“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产品外包装显示“FAMI法米”“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凯华公司所诉侵权行为系卓兴公司、铂川公司在网络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显示有铂川公司的名称,被告铂川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凯华公司可以就本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卓兴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9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任晓兰、崔宁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22日 涉案专利 “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发明专利(ZL20161080xxxx.0)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东莞市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昆明卓兴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