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56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系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阳光百分百浩芮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铁**。
经营者:王变萍。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阳光百分百浩芮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