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56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媛媛,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段媛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