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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终22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中山市言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终2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谭景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陆快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文,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中山市言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谭景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言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星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言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言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言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深圳言帝公司没有侵犯欧派公司商标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判令欧派公司、北星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深圳言帝公司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局记载,深圳言帝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5年8月24日“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4年年度报告”;

2016年8月16日“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2017年4月24日工商管理部门做出“深市监企F批处[2017]福田566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深圳言帝公司:经查明,你单位长期停业未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决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8991038)。

你单位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吊销的法人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事实上也是这样,自2014年3月18日注册以来深圳言帝公司因不具备条件就没有开业,不可能生产销售一审法院认定的带“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

深圳言帝公司名称是“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不是被控侵权包装显示的“深圳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虽一字之差,但有所区别。

二、深圳言帝公司与被查获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北星公司没有任何往来,一审时深圳言帝公司强烈要求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合法依据,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主观臆断认定深圳言帝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判决承担法律责任存在不妥。

三、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虽然有深圳言帝公司厂名,而厂址、电话、网站均与深圳言帝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印制这种包装箱无需任何审核手续,由于企业名称系公开信息,通常情况下仅凭商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而所标注的生产者又不认可生产过该商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商品系包装标注的厂商生产。

四、被控侵权产品即热水器使用“OPAICN”商标标志,产品及说明书均无厂名、厂址、联系电话,无保修单,明显是假冒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是“OPDNAD”商标,标注的厂商包括“深圳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言帝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又加标贴“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还有网址“www.广东欧派.cn”,该网站一审庭审时点击进入涉及“OPAICN”商标标志、及“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简介及其产品介绍大量信息,这是一件产品与包装不一致又涉及多个商标和多家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稍有常识的热水器普通消费者都不可能接受,更何况是大量生产销售该类假冒欧派电器产品的北星公司,一审法院不可以仅凭借这种假冒产品的包装作为案件判决依据。

五、一审庭审时当庭打开被控侵权产品包装,可见被控侵权产品即热水器上看到“OPAICN”商标标志与外包装标志完全不同,从表面看没有关联,当点击进入“www.广东欧派.cn”网址就可以见到“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简介及其产品介绍大量信息,该信息与外包装上的“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上的“OPAICN”商标标志相吻合,并联系在一起,可以查到真正的生产者另有其人,明显不是深圳言帝公司。

六、北星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生产、设计、销售、加工”,其又是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提供者,在对外销售的网站中大量宣传为“欧派”字样的热水器产品,还有宣称“源头厂家——中山市康美德电器有限公司”,可见,北星公司作为销售方,才是被诉侵权产品真正的生产者,至少是知情者,普通消费者购买热水器均会保留相关单据,北星公司作为销售方不可能没有相关单据,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凭空而来,为查明案件事实,恳请二审法院责令北星公司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依据,否则其应当承担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欧派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深圳言帝公司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构成商标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深圳言帝公司(监制)”同时标注商标“OPDNAD”,经在商标局网站查询,该商标的所有人为深圳言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景海。

另外,深圳言帝公司和中山言帝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谭景海,虽然中山言帝公司与被控侵权产品标注的制造商的名称“中山市言帝电器有限公司”略有不同,但是庭审中其认可产品包装上的“www.广东欧派.cn”网址是该公司注册。

对于网站发布的内容系所有者自己根据需要发布,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

但是注册该域名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深圳言帝公司及关联公司有假冒欧派品牌的主观故意。

二、深圳言帝公司并非知名企业没有被假冒的必要性,假冒其企业名称并不能使第三方从中获利。

其次,也没有被假冒的可能性,一个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经过多重环节,若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很容易被发现,并将面临工商部门的查处,成本很高。

再次,虽然深圳言帝公司辩称第三方可以通过公共渠道获得,并称北星公司为真正的生产者,但是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涉案产品系第三方假冒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深圳言帝公司作为与欧派公司同业竞争者,应该知晓“欧派”品牌及公司在行业中的知名度。

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在产品上凸显使用“广东欧派”字样主观凸显该企业名称引起消费者误认的意图明显,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深圳言帝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三、深圳言帝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企业现在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也没有参加年检,但是无法证实其一直不从事经营活动,只能证实其违反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

工商登记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并且深圳言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个公司,其实际生产基地并不一定在登记地址从事相应的运营活动。

另外若对方不实际运营,法院在送达相关文书时,根据登记地址深圳言帝公司也已经成功收到并参与庭审并上诉,故深圳言帝公司以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证实没有实际运营明显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深圳言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北星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我方生产,根据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知,该认定书认为北星公司仅是涉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北星公司只有销售能力而无生产能力。

欧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星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侵害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北星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

3.深圳言帝公司、中山言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

4.北星公司、中山言帝公司、深圳言帝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整;

5.本案诉讼费用由北星公司、中山言帝公司、深圳言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浴室装置、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1月6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公司。

2015年3月24日,欧派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欧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作者为梁照堂,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1996年8月10日。

欧派公司提交了《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荣誉证书、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的荣誉证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提交了2013年至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2014年、2015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品牌价值极高;

提交了其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2015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并已被公众广泛知晓;

提交了2011年以来《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厨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杂志上的宣传报道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其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和宣传的情况。

2016年11月12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同年11月14日,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热水器一台。

王守贞付款后,“阿里巴巴”网站生成了订单编号为2681598692974885的订单一笔(订单生成后显示供应商: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同年11月1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门口签收了“远成快运”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家用燃气热水器”字样的货物一件,单号为“300024193793”。

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里面有热水器一台、说明书一份。

同年11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上对编号为2681598692974885的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

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3827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与该公证处存档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王守贞的签名属实;

所附照片为王守贞现场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

所附网页截图系王守贞上述操作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所附光盘系王守贞上述录像后刻录而成,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系上述所述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附件可见:涉案店铺首页的企业名称显示为“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网页首页,店铺内显示有多款标有“欧派”字样的热水器产品,其中,标题为“欧派热水器天然气燃气热水器10液化气强排热水器12L即热式”的商品售价为228元-458元,显示交易成功41件,采购人数17个,评价2个;

该商品介绍页面载有图片,显示“欧派节能速热款”字样,其中“欧派”二字加粗加大。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热水器一台,热水器上标识“OPAICN”字样,外包装正面印有“OPDNAD”“广东欧派”字样且字体加粗加大;

外包装上均印有“深圳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言帝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工业区电话:0760-2311****网址:www.广东欧派.cn”字样,外包装贴有白色标签,上标识“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欧派公司当庭表示,中山言帝公司与深圳言帝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广东欧派”字样,侵犯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北星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字样,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北星公司确认在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同时表示现已停止在其网点内使用“欧派”文字,欧派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欧派公司主张北星公司、中山言帝公司、深圳言帝公司应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5000元。

经一审法院当庭登陆“www.广东欧派.cn”网站,网站内显示多款厨卫产品,产品上均标识“OPAICN”字样,该网站“关于我们”一栏有如下介绍“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研发、制造和销售厨房电器的现代化企业……”。

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当庭查证的过程及事实无异议,但中山言帝公司表示其司曾注册上述网站,但很久没有使用该网站。

另查:第14099025号“OPDNAD”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谭景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止。

再查:欧派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北星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6年5月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设计、销售、加工:模具、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

中山言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17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吸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厨卫制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

深圳言帝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3月18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配件、厨房用塑料制品、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电炊具、电压力锅、电磁炉、卫浴、洁具的研发与销售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发票、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欧派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

关于北星公司、中山言帝公司、深圳言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其各自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首先,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涉案网店为北星公司开办的,网页多处使用有“欧派”字样,与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构成相似。

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浴室装置、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等,被控侵权商品热水器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中的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产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

举证期限内,北星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在涉案网店的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许可,故一审认定北星公司在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现欧派公司要求北星公司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北星公司表示已在网店内停止使用“欧派”文字,欧派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对于欧派公司要求北星公司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这一诉求不再重复处理。

其次,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均标注有“深圳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言帝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被控侵权商品由北星公司对外销售,北星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深圳言帝公司是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北星公司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

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了“广东欧派”字样且字体加粗加大,与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与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似。

故深圳言帝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北星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均侵犯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欧派公司要求深圳言帝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北星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中山言帝公司是否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问题。

从现有证据反映的情况看,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中山市言帝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言帝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不一致,标注的企业地址也并非中山言帝公司的注册地址。

虽然中山言帝公司确认“www.广东欧派.cn”网址是该司注册的,但该网站“关于我们”显示的公司名称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而并非中山言帝公司。

在未有进一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中山言帝公司确认注册了“www.广东欧派.cn”网址并不足以认定中山言帝公司就是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的事实,欧派公司对中山言帝公司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举证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接纳。

最后,因欧派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北星公司在网站上使用“欧派”字样以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与深圳言帝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故对欧派公司要求北星公司、深圳言帝公司共同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北星公司、深圳言帝公司应对各自的具体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欧派公司在本案中仅选择起诉北星公司、中山言帝公司、深圳言帝公司,不起诉其他主体属于处分其自身权利,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本案并未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对于中山言帝公司主张追加其他主体参加诉讼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

欧派公司主张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有公证书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主张的公证费虽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但并未证实仅针对本案支出。

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但考虑到欧派公司确有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酌情支持。

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欧派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北星公司、深圳言帝公司因侵权实际获利情况,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各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售价、销售数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北星公司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含合理费用),深圳言帝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2万元(含合理费用)。

深圳言帝公司经一审法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商品;

二、深圳言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商品;

三、北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四、深圳言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含合理费用);

五、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欧派公司负担550元,北星公司负担1050元,深圳言帝公司负担2700元。

二审诉讼期间,欧派公司、北星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诉讼期间,深圳言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诉人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深圳言帝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已吊销工商登记,并未实际经营;

证据2.涉案网页打印件及被诉侵权产品上外观的标签,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上网页的信息均与深圳言帝公司无关;

证据3.广东欧派.cn域名信息查询,拟证明真正的厂家是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

针对深圳言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北星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深圳言帝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时间是在案件发生后;

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一审判决中已对“OPDNAD”商标进行认定,该商标的申请人为谭景海,谭景海是深圳言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对证据3对网址的查询结果无异议,但无法确定该网站是否与深圳言帝公司有关。

欧派公司未对深圳言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为“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采取措施的原因“涉嫌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并查封“OPAICN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JSQ20-A四台”,当事人一栏有北星公司的盖章。

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载明的“中山市言帝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标签上的“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均未注册。

关于www.广东欧派.cn的域名,一审庭审中,中山言帝公司表示已经很久没有使用该网站了。

二审庭审中,中山言帝公司又表示该网站并非其注册,称其在一审中承认注册该网站是因为法定代表人谭景海文化程度不高,受到业务人员误导以为自己注册了该网站,才在一审中作出上述陈述。

北星公司对该陈述不予认可。

www.广东欧派.cn的域名现显示的注册人为中山市威能电器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6日。

还查明,深圳言帝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而是由他人假冒商标,且其法定代表人谭景海已到工商局投诉,但直至本案判决前,并未提交工商部门的受理回执或对投诉的书面答复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深圳言帝公司是否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关于深圳言帝公司是否为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的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最高人民法院该批复意见具有指导性意义,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将自己名称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可以认定为产品制造者。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深圳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

经查,并未查询到名为“深圳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

“深圳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与本案上诉人“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二者虽然存在“深圳”与“深圳市”的一字之差,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核准制度,同一行政区域内一般不会出现相同的企业字号及如此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加之企业名称不规范使用普遍存在,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所标注的“深圳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即为本案深圳言帝公司。

此外,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印有“OPDNAD”商标,该商标由谭景海注册,其同时担任深圳言帝公司和中山言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深圳言帝公司与中山言帝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谭景海所享有的商标出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两公司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加之,被控侵权产品上有“www.广东欧派.cn”的域名,一审中中山言帝公司明确该域名系归其所有,但在二审中无正当理由又否认上述陈述,显然不合常理。

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企业名称、商标及域名都显示与深圳言帝公司存在密切关联,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深圳言帝公司提出已向工商局报案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在无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据此认定深圳言帝公司制造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至于深圳言帝公司所述其公司已在2017年6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自2013年3月18日注册以来因不具备开业条件就没有开业的情况,因吊销营业执照系行政管理上的处罚措施,并不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公司是否实际从事相关营业活动与是否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存在必然关联。

且深圳言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晚于原告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侵权行为发生时深圳言帝公司仍具备法人资格,故深圳言帝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深圳言帝公司所述现“www.广东欧派.cn”的域名注册人为中山市威能电器有限公司,因该域名目前的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6日,晚于原告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故深圳言帝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该域名与其无关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深圳言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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