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联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T。
法定代表人:赖伴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航,系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高新区火炬园综合研发楼一社会信用代码:×××84M。
法定代表人:李一策。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民初某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2019年3月1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案款人民币若干元。
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以上述案款人民币若干元作为结案标的,申请案款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后结案。
2019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
本院认为,经采取强制措施,本院(2017)粤03民初某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03民初某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