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193号 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东河区远大市场彦玲小食品经销部,经营场所包头市东河区远大菜市场****门市。
经营者:段二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东河区远大市场彦玲小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包杏花 审 判 员 王 伟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亢 晶 书 记 员 张景文 书记员张景文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