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848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南路综合楼自编**。
投资人:陈南仔。
被告:陈南仔,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员村分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综合市场**。
负责人:陈南仔。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员村分店、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陈南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7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