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亚玲眼睛中心,住所地镇江市。
被执行人:徐志烟,男,汉族,1983年12月02日生,住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亚玲眼睛中心、徐志烟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亚玲眼睛中心、徐志烟未按该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亚玲眼睛中心位于镇江市京口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苏1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