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1421号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机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W。
法定代表人:孔德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査建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枫澜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金色名郡**综合楼2230信用代码×××400。
法定代表人:叶赐玉。
被告:潜江市园林局,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潜阳路**代码×××7X0。
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枫澜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潜江市园林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