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810号原告:陈伟,男,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爽,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佳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大妹。
被告:郑大妹,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陈伟与被告深圳市思佳特科技有限公司、郑大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01××××.7)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陈伟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原告陈伟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