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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邝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735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邝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邝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73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雪岗北路**昌弘时装商贸城******法定代表人:邝勇。

被告:邝勇,男,汉族,1995年4月9日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邝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535258号“”商标权的适配器;

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邝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手机适配器。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注册商标注册人。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深市质龙市监罚字【2018】1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记载,2018年4月23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营业场所内,现场查获标示有“”商标的“OPPO”AK779闪充电源适配器2盒(售价20元/盒)、“OPPO”AK717电源适配器6盒(售价18元/盒)。

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被告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邝勇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邝勇系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邝勇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适配器;

二、被告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邝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冠荣通讯有限公司、邝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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