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9513号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新闻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宋博,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贤雨,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泽群,男,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
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泽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4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8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4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