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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雄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82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雄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2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雄如,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雄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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