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70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恒远手机配件器材经销部(经营者李文静),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恒远手机配件器材经销部(经营者李文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5000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550元变更为175元。
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退还原告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的87.5元,合计退还462.5元。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刘鹏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