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民初9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松,男,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iv>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