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8602刑初35号 本院于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对被告人贾培义、马静、赵浩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作出的(2019)苏86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四行“住河北省沧州市仓县兴济镇北街电厂片胡同**”,更正为:“;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北街电厂片胡同**&rdquo。
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十行“住;住河北省沧州市仓县兴济镇宋官屯村**&rdquo更正为:“住河北;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宋官屯村**&rdquodiv> 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十六行“住河北省沧;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小庄村****&rdquo“住河北省沧;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小杜庄村****&rdquov>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