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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11执255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本草纲目生物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李时珍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友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民终18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应向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蕲春李时珍酒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卷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明的不动产、车辆被另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上述财产查明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本案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要件,另本院已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民终18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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