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犁头后街交叉口名汇达大厦第夹层。
法定代表人:徐曼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层西边。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
原审被告:尹普才,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爱国路3003阳光绿地家园**20J/div>法定代表人:彭国军。
上诉人深圳市国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尹普才、深圳市国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3民初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国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依法由深圳市国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不在娄底市,故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尹普才销售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湖南省娄底市,根据前述规定,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