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
法定代表人:王祥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iv>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隽。
上诉人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第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陕01民初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五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现有证据仅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在陕西省宝鸡市,新能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地在陕西省宝鸡市,故陕西省宝鸡市不是本案侵权行为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原审三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陕西省西安市,被诉侵权产品吊装夹具属于拱架台车的局部零部件,系易耗品并易更换,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认定存在难度及不确定性,从诉讼便利性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新能公司辩称:五新公司所提的管辖异议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新能公司享有“用于拱架吊装夹具、抓手机构和拱架台车”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1007××××.3。
2018年3月8日,新能公司在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高速公路××合同段发现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二局第二公司在其承揽的隧道工程中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了五新公司生产的拱架安装车,该拱架安装车落入新能公司上述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二)新能公司在五新公司的官方网站www.wuxinsuizhuang.com中发现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将被诉侵权产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内蒙古、陕西、山西等多省的隧道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情况予以宣传介绍。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二局第二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新能公司起诉主张五新公司、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二局第二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其中主张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二局第二公司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提交了在陕西省宝鸡市××施工段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用以证明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二局第二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有初步证据表明新能公司起诉的被诉侵权行为之发生地位于陕西省宝鸡市,属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辖区,故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于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二局第二公司是否实际实施了新能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需要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后予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中新能公司可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五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王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7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任晓兰、崔宁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王茜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30日 关 键 词 使用侵权产品的地点;
侵权行为地;
专利纠纷;
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法律问题 管辖权异议阶段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地的标准 裁判观点 原告起诉被告实施了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提交了在使用场所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故可以将该使用场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依据的侵权行为地。
至于被告是否实际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需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予以确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