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6893号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诚信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T。
法定代表人:孟锦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我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区二横路**之一厂房**之一和**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A。
法定代表人:张福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芬,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雪,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唯我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因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多缴纳部分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