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68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58254599Y。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湖塘雅溪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宾舍村湖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1MA2FGGPW65。
责任人:李新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湖塘雅溪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