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87号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东大陈。
法定代表人:李彦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腾云建筑铝模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周村村北(邯郸市永年区三利工矿配件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杜铠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腾云建筑铝模板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