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6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宪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彦辉,地,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div>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彦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