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73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乐亭县会港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毛庄乡于坨村西。
法定代表人:胡树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乐亭县会港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