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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沙河口区万家乐购超市、方正县绍斌粮油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03民初2682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沙河口区万家乐购超市、方正县绍斌粮油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沙河口区万家乐购超市;方正县绍斌粮油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682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万家乐购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北街**。

经营者王玮。

被告方正县绍斌粮油产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方正县宝兴乡胜利村前吉兴屯/div> 法定代表人耿绍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沙河口区万家乐购超市、方正县绍斌粮油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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