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680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郭东街乐哈哈便利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王云华,女,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五常市汇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向阳镇。
法定代表人张艳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郭东街乐哈哈便利店、五常市汇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