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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清池大道新港湾营业厅、沧州市德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民初48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清池大道新港湾营业厅、沧州市德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清池大道新港湾营业厅;沧州市德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8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二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清池大道新港湾营业厅,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李家花园商住楼一层1号门市。

负责人:张文鹏,该营业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德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大道李家花园1号楼3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郑新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清池大道新港湾营业厅、沧州市德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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