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2449号原告: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雅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华楠,该公司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要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