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3132、5144号 (2019)粤0306执恢1744、1766号 申请执行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被执行人:深圳市正航达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一路16号一楼105。
法定代表人:胡天朋。
被执行人:方正航,男性,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航达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方正航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1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恢1744号,对被执行人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6执恢1766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人民币93000元了结本案。
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