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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00号 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谭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楼**。

法定代表人:曹能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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