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民初12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酷城手机城,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2MA36WNTE42。
个体经营者汤俊。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酷城手机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