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364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51962U。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该公司法务。
被告:重庆约唛克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D1UT5X。
法定代表人:李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约唛克咖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