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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元宝区万洪联通合作营业厅、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民申2940号
案件名称丹东市元宝区万洪联通合作营业厅、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丹东市元宝区万洪联通合作营业厅;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29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丹东市元宝区万洪联通合作营业厅,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解放后街**。

经营者:宗国鑫,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丹东市元宝区万洪联通合作营业厅因与被申请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丹东市元宝区万洪联通合作营业厅于2019年7月4日提出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东市元宝区万洪联通合作营业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丹东市元宝区万洪联通合作营业厅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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