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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河南刘家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姚小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524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河南刘家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姚小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河南刘家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姚小华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2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刘家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叶县北水闸向东500米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刘笑柯。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姚小华鞋店,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马巷街**/div> 经营者:姚小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刘家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姚小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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