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6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朝广,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30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牟元洪,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阿狼,男,199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30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文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文,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9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绩青,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殿雄,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9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瑶环,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泽鹏,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9月13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接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人员举报,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与朱卫科、林卫恭、唐浪浪(后三人另案处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生产假冒习酒,公安人员到观山湖区上麦村一出租屋内,将生产假冒茅台酒、习酒的犯罪嫌疑人梁文、张殿雄抓获,现场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344瓶,其中贵州茅台酒(不带杯)132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212瓶;
假冒习酒437瓶,其中习酒窖藏21瓶、习酒窖藏雅致版84瓶、金质习酒332瓶,打包机1台,压盖机3台,吹风机3台,铆钉枪3把等包装加工材料。
经依法鉴定,查获的假冒茅台酒侵犯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
查获的假冒习酒侵犯贵州茅台酒厂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习”注册商标专用权。
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68124元。
2018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在镇宁县将被告人李朝广抓获;
2018年11月1日在绥阳县郑场镇将被告人唐阿狼抓获。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朝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主犯在逃,李朝广的工资待遇、工作流程与其他被告人一样,只是代替领工资,不存在管理另外三被告人,属于从犯;
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假酒没有流入市场,对社会的危害不是很大。
按照教育为主的方针,请求法院对李朝广宽大处理,建议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阿狼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唐阿狼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生产假酒的负责人朱某1和林某1购进原材料,唐阿狼只是在此二人的安排下负责调酒、贴标签等具体工作。
因此,唐阿狼就是一个打工者,在本案中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且作用比李朝广小;
2、唐阿狼系初犯,侵权未流入市场,未对茅台酒公司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3、对唐阿狼适用缓刑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具有从犯、初犯、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建议法院对唐阿狼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梁文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仅仅只是《商标法》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第一,梁文的行为没有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仅为8000元工资,达不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第二,梁文制造假酒是基于老板的指示,且假酒制造出来后,其价值是老板享有,梁文仅是以提供劳务换取相应的报酬,其制造假酒的行为后果归属于老板,因此,668124元不能认定为梁文的非法经营数额。
若辩护人的观点不被采纳,请求法院考虑梁文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认罪态度良好的情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殿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殿雄的行为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系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张殿雄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59141号,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5月6日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局于2013年6月17日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习酒窖藏1988”、“習”文字商标均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9000975号、第6064764号,注册有效期分别为自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酒(利口酒)、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
2018年9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与朱卫科、林卫恭、唐浪浪(后三人在逃)生产假酒的场所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一出租房屋,遂在该场所将被告人梁文、张殿雄抓获,并查获标注有“贵州茅台”、“习酒窖藏1988”、“習”商标的成某酒及包装材料等,其中,贵州茅台酒(不带杯)132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212瓶、茅台王子酒108瓶、茅台酒空瓶子380个、茅台酒瓶口飘带230条、茅台酒盒220个、茅台酒小酒杯100盒、茅台酒外箱30个、茅台酒手提袋200个;
习酒窖藏1988(500ml)18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84瓶、习酒窖藏1988(1000ml)3瓶、金质习酒332瓶、习酒窖藏1988空瓶子400个、习酒窖藏1988吊牌1000枚、习酒窖藏1988外包装箱70个、金钻习酒空瓶子65个、金质习酒空瓶子1000个、金质习酒外包装箱20个、金质习酒包装盒300个、老习酒空瓶子300个;
打包机1台、压盖机3台、吹风机3台、铆钉枪3把。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成某酒及包装材料均不是权利人所生产。
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以2018年9月17日为基准日,运用市场法进行计算,认定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习酒类成某酒价值为152468元;
茅台类成某酒价值为515656元。
两类假酒价值共计668124元。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先后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一出租房屋进行假酒制作,被告人梁文、张殿雄经被告人李朝广介绍到该地点制作假酒,四被告人均负责假酒的灌酒、包装环节,按照生产假酒的数量计酬,其中,茅台类假酒按每件50元计算,习酒类假酒按每件30元计算。
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1日在镇宁县南北大街新东门路口将被告人李朝广抓获;
于2018年11月1日在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卧龙村一民房内将在逃被告人唐阿狼抓获。
公安机关对本案四被告人的同伙林某1、朱某1、唐浪浪已进行网上追逃。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的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的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9月13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花果园派出所民警接习酒公司、茅台酒公司员工报称,在南明区花果园有人贩卖假酒。
该所民警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一出租房屋二楼发现生产、销售假酒窝点,现场将被告人梁文、张殿雄抓获。
2018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在镇宁县南北大街新东门路口将被告人李朝广抓获。
2018年11月1日,公安人员在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卧龙村一民房内将在逃被告人唐阿狼抓获。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9月13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花果园派出所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一出租房屋二楼现场查获,并扣押标注有“贵州茅台”、“习酒窖藏1988”“習”商标的成某酒及包装材料等,贵州茅台酒(不带杯)132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212瓶、茅台王子酒108瓶、茅台酒空瓶子380个、茅台酒瓶口飘带230条、茅台酒盒220个、茅台酒小酒杯100盒、茅台酒外箱30个、茅台酒手提袋200个;
习酒窖藏1988(500ml)18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84瓶、习酒窖藏1988(1000ml)3瓶、金质习酒332瓶、习酒窖藏1988空瓶子400个、习酒窖藏1988吊牌1000枚、习酒窖藏1988外包装箱70个、金钻习酒空瓶子65个、金质习酒空瓶子1000个、金质习酒外包装箱20个、金质习酒包装盒300个、老习酒空瓶子300个;
打包机1台、压盖机3台、吹风机3台、铆钉枪3把。
5、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315914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及该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
6、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第9000975号、第6064764号商标注册证,证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系“习酒窖藏1988”、“習”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及该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
7、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四被告人的同伙林某1、朱某1、唐浪浪已进行网上追逃;
对于运输假酒的车辆及假酒生产销售情况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习酒公司的打假办主任,在花果园附近发现两名男子贩卖假酒,于是到花果园派出所反映,在民警的带领下找到生产假酒的窝点,现场查获了假茅台有43件,金质习酒有30件,窖藏1988雅致20件,12件茅台王子酒。
(三)被害人陈述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贵州茅台酒(不带杯)132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212瓶、茅台王子酒108瓶、茅台酒空瓶子380个、茅台酒瓶口飘带230条、茅台酒盒220个、茅台酒小酒杯100盒、茅台酒外箱30个、茅台酒手提袋200个,均不是茅台酒厂生产。
2、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习酒窖藏1988(500ml)18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84瓶、习酒窖藏1988(1000ml)3瓶、金质习酒332瓶,以及“习酒窖藏1988”和“习”包装材料,均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朝广供述:2018年5月17日左右,我通过朱卫科和林卫恭介绍加入观山湖区上麦村这个制造假酒的窝点,我们有7个人,朱某1是我姐夫,林某1、梁文、张殿雄是我朋友,负责人是朱某1、林某1,梁文和张殿雄是我叫来的。
朱某1和林某1叫我来的,并负责管理我,我管理张殿雄和梁文,林某1管理唐浪浪和唐阿狼。
我们生产的假酒有茅台酒、习酒1988和金质习酒,我和唐浪浪、唐阿狼、梁文是按照生产酒的量分得钱,假茅台酒每件50元,金质习酒和窖藏1988雅致每件30元。
我总共分得15000元,是朱某1和林某1给我的,公安机关查获的酒我都参与了生产。
张殿雄和梁文负责洗瓶子、包装、灌酒、贴胶布;
林某1和朱某1主要负责销售、送货、原材料采购;
我和唐浪浪、阿狼负责调酒、贴标签、绑飘带、贴标纸、封口、吹盖帽。
忙不过来的时候我和张殿雄负责洗瓶子、包装、灌酒、贴胶布,唐浪浪、唐阿狼负责搬运。
原材料是朱某1和林某1联系人送来的。
茅台王子酒是用来勾兑假茅台酒的。
2、被告人唐阿狼供述:2018年8月初,我哥唐浪浪介绍我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一民房制造假酒,有朱某1、林某1、李朝广、梁文、张殿雄、我和我哥等七个人,朱某2、林某2是老板,李朝广教我们做酒,给我们支付工资,有时忙不过的时候也帮忙刷瓶子、灌酒、贴标签、打包、搬运。
我主要负责包装、刷瓶子、搬运原材料和成某、守窝点,平时忙的时候哪里缺人我就帮忙,做假酒的工序是刷瓶子、灌酒、贴标签,打包。
我们是按照所做的数量支付报酬,假茅台酒每件50元,习酒每件30元。
除了习酒1988雅致版每件4瓶,其余每件6瓶酒,每次发钱是李朝广给我的,公安机关查获的假酒我都参与生产的,有假茅台带杯、假茅台不带杯、窖藏习酒1988雅致、窖藏习酒1988精装、金质习酒。
3、被告人梁文供述:2018年8月2日,我从老家来贵阳就在这个假酒厂上班,8月4日开始生产假酒,是李朝广叫我来的,公安机关查扣的假酒我都参与了生产。
我们假酒厂有一个姓朱的浙江男子、林某1、唐浪浪、阿狼、张殿雄、我和李朝广等七人,林某1和朱某2是负责人,原材料是林某1和朱姓男子负责联系人送来,我和张殿雄负责洗瓶子、包装、灌酒、贴胶布,林某1和朱某2负责销售、送货、原材料采购,李朝广、唐浪浪、阿狼负责调酒、贴标签、绑飘带、贴标纸、封口、吹盖帽,搬运是唐浪浪、阿狼、张殿雄、我和李朝广。
李朝广管理我和唐浪浪、阿狼、张殿雄,朱某2和林某1负责管理李朝广。
我和唐浪浪、阿狼、张殿雄、李朝广分钱是按照假茅台酒每件50元钱、金质习酒和窖藏1988雅致是每件30元来算的,我分得8000元,其中,有5000元是李朝广给我的,有3000元是林某1给的。
茅台王子酒是用来勾兑假茅台酒的,生产的假酒有习酒和茅台。
4、被告人张殿雄供述:2018年9月1日,我从贵州镇宁县来这个假酒厂上班,是李朝广介绍的。
我们假酒厂有七个人,有姓朱的浙江男子、姓林的浙江台州男子、唐浪浪、阿狼、梁文、我和李朝广。
姓朱和姓林的男子是负责人,姓朱的男子和林某1负责管理李朝广,李朝广负责管理我和唐浪浪、阿狼、梁文。
姓朱和姓林的男子主要负责销售、原材料采购,李朝广、唐浪浪、阿狼负责调酒、贴标签、绑飘带、贴标纸、封口、吹盖帽,我和梁文负责洗瓶子、包装、灌酒、贴胶布;
搬运是唐浪浪、阿狼、梁文、我和李朝广。
生产的假酒有茅台酒、金质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
茅台王子酒是用来勾兑假茅台酒的。
我和唐浪浪、阿狼、梁文、李朝广是按照假茅台酒每件50元,金质习酒和窖藏1988雅致每件30元算钱。
我分得3000元,是李朝广给我的。
公安机关查获的假酒我都参与生产的。
(四)鉴定意见1、南价认字(2018)第08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以2018年9月17日为基准日,运用市场法进行计算,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的习酒窖藏1988雅致(500ml)84瓶、习酒窖藏1988(500ml)18瓶、金质习酒(500ml)332瓶、习酒窖藏1988(1000ml)3瓶,价值共计152468元。
2、南价认字(2018)第08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以2018年9月17日为基准日,运用市场法进行计算,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的飞天茅台(带杯)132瓶、飞天茅台(不带杯)212瓶,价值共计515656元。
(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证人吕某辨认出生产假酒被当场抓获的被告人梁文和张殿雄。
2、被告人张殿雄辨认出生产假酒的同伙朱某1和林某1,以及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唐浪浪;
并对其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出租房生产假酒的现场以及生产的假酒进行了确认。
3、被告人梁文辨认出生产假酒的同伙朱某1和林某1,以及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唐浪浪;
并对其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出租房生产假酒的现场以及生产的假酒进行了确认。
4、被告人唐阿狼辨认出生产假酒的同伙朱某1和林某1,以及被告人李朝广、张殿雄、唐浪浪、梁文;
并对其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出租房生产假酒的现场以及生产的假酒进行了确认。
5、被告人李朝广辨认出生产假酒的同伙朱某1和林某1,以及被告人唐阿狼、唐浪浪;
并对其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出租房生产假酒的现场以及生产的假酒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习酒窖藏1988”、“習”文字商标均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其所有人在注册有效期限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的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生产的瓶装酒所使用的商标与“贵州茅台”、“习酒窖藏1988”、“習”注册商标相同。
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公安机关在四被告人做酒现场查扣的瓶装酒、包装材料均非权利人所生产。
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擅自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瓶装酒781瓶,其中,贵州茅台酒(不带杯)132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212瓶、习酒窖藏1988(500ml)18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84瓶、习酒窖藏1988(1000ml)3瓶、金质习酒332瓶。
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668124元。
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四被告人均非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在假酒生产中负责灌酒、包装环节,并按照生产假酒的数量计酬,因此,按照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李朝广还有代发工资、介绍被告人梁文、张殿雄制作假酒等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四被告人系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梁文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客观上,本案公安机关查扣的假酒,被告人梁文参与了全部制作,实施了灌酒、包装等行为;
主观上,被告人梁文具有实施共同犯罪的故意,与被告人李朝广、唐阿狼、张殿雄配合完成假酒制作。
而被告人梁文在犯罪中获取报酬的计算方式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因此,被告人梁文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被告人李朝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阿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殿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查获并扣押于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花果园派出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包括:贵州茅台酒(不带杯)132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212瓶、茅台王子酒108瓶、茅台酒空瓶子380个、茅台酒瓶口飘带230条、茅台酒盒220个、茅台酒小酒杯100盒、茅台酒外箱30个、茅台酒手提袋200个;
习酒窖藏1988(500ml)18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84瓶、习酒窖藏1988(1000ml)3瓶、金质习酒332瓶、习酒窖藏1988空瓶子400个、习酒窖藏1988吊牌1000枚、习酒窖藏1988外包装箱70个、金钻习酒空瓶子65个、金质习酒空瓶子1000个、金质习酒外包装箱20个、金质习酒包装盒300个、老习酒空瓶子300个;
打包机1台、压盖机3台、吹风机3台、铆钉枪3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