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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王冬冬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7知民初28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王冬冬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平舆县王冬冬周黑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2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行鹏英,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王冬冬周黑鸭店,住,住所地平舆县铁塔路西段/div>经营者:王冬冬。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舆县王冬冬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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