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210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荆都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人民大街东首荆都花园**商住楼东2网点。
经营者:刘海波,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娜,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荆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