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21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弋阳县富美太润发超市,住所,住所地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胜利路**社会信用代码×××49K。
经营者:葛小平。
被告:葛小平,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弋阳县富美太润发超市、葛小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