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3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群乐水杯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国际商贸城一层1S32号。
经营者:贾群乐。
被告:临沂市瑞佳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与王庄路交汇处教育用品市场北区27号。
法定代表人:郑宏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群乐水杯商行、被告临沂市瑞佳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