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474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广福泉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80号。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建会,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广福泉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