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州米厂与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周杏金食品便利店、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311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周杏金食品便利店、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周杏金食品便利店;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11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周杏金食品便利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文溪花园901号。

经营者:周杏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国,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皮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周杏金食品便利店、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福州米厂于2019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福州米厂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