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11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周杏金食品便利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文溪花园901号。
经营者:周杏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国,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皮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周杏金食品便利店、沈阳隆阳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福州米厂于2019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福州米厂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