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10963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小食代奶茶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塘龙西路45号田心市场E6号。
经营者:杜绍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塘厦小食代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海燕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邬东琴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