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25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益林,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景益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