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4911号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喜福莱家具城,经营场所:丹阳市xxxxx。
经营者:龚晓,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喜福莱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