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县湾沚镇智品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县荆江东路与芜湖中路叉口附近(店面名称:全网通手机连锁智品店NO:WH8018”),工商注册地址湾沚镇芜湖中路。
经营者:吴显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县湾沚镇智品通讯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芜湖县湾沚镇智品通讯经营部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芜湖县湾沚镇智品通讯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县湾沚镇智品通讯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芜湖县湾沚镇智品通讯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