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凤彬,男,1980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亿尚购物中心,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三村。
经营者:孙凤彬。
被执行人:莒南县孙凤彬超市,住所地:莒南县坊前镇驻地。
经营者:孙凤彬。
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凤彬、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亿尚购物中心、莒南县孙凤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凤彬、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亿尚购物中心、莒南县孙凤彬超市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