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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孙凤彬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执576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孙凤彬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孙凤彬;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亿尚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凤彬,男,1980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亿尚购物中心,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三村。

经营者:孙凤彬。

被执行人:莒南县孙凤彬超市,住所地:莒南县坊前镇驻地。

经营者:孙凤彬。

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凤彬、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亿尚购物中心、莒南县孙凤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凤彬、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亿尚购物中心、莒南县孙凤彬超市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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