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知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江村大道西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时雨,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耀锋,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斯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斯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判项,并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美的洗涤电器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1.涉案专利权效力不稳定,应中止审理。
百斯特公司于2018年10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审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后,百斯特公司不服该审查决定,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该行政诉讼结果。
2.一审法院认定现有技术比对文件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错误。
相关比对文件虽无明确文字记载但隐含了加热组件的构件,而且熔断器的位置明显属于本领域人员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抗辩应当成立。
3.一审法院认定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大,不符合事实,判赔过高。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百斯特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洗碗机市场及利润空间极大,百斯特公司侵权获利极高,一审判赔数额合理。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百斯特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号20142XXXXXX5.7、名称为“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棒和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及模具;
2.赔偿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关于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及无效审查的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3809380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记载:实用新型名称为“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和洗碗机”;
发明人为李翔、仇灿华、许平平、高峰;
专利号为ZL20142020××××.7;
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4月24日;
专利权人为芜湖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7日。
2016年11月1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美的洗涤电器公司。
该专利最新一次专利交费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共有10项权利要求。
在本案诉讼中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10,在一审庭审中,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撤回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以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10引用权利要求2部分的权利保护。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包括:泵壳,所述泵壳内具有加热泵腔,所述加热泵腔具有进口和出口;
电机,所述电机具有转轴且与所述泵壳相连,所述转轴伸入到所述加热泵腔内;
叶轮,所述叶轮在所述加热泵腔内且安装在所述转轴上,所述叶轮包括本体部和延伸部,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
加热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包括加热管、熔断器和设在所述加热管内的加热丝,所述加热管包括弧形段、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一端相接,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二端相接,所述加热管设在所述加热泵腔内,所述第一直线段与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所述泵壳,所述熔断器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所述弧形段,所述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
压力开关组件,所述压力开关安装在所述泵壳的外壁上且与所述加热组件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丝仅设在所述弧形段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组件还包括密封片和安装压片,所述第一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所述密封片和安装压片,所述加热管通过所述密封片和安装压片安装到所述泵壳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的外壁上设有加热管安装部,所述加热管安装部具有通孔,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通孔延伸出,所述密封片和所述安装压片夹在所述泵壳的壁且所述密封片和所述安装压片通过依次穿过所述密封片、所述泵壳的壁和所述安装压片的螺栓紧固到所述泵壳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组件还包括第一接线端子和第二接线端子,所述第一接线端子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上端且通过第一导线与所述加热丝相连,所述第二接线端子设在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上端且通过第二导线与所述加热丝相连,所述熔断器连接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导线中的至少一个上。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包括彼此可拆卸地相连的上泵壳和下泵壳,所述进口和出口形成在所述上泵壳上,所述加热管设在所述上泵壳内,所述上泵壳为阻燃上泵壳。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泵壳的外周壁上设有沿所述上泵壳的周向间隔布置的多个卡扣,所述下泵壳的内周壁上设有与所述多个卡扣相适配且一一对应的多个卡槽。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的上表面包括斜面段和平面段。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泵壳和所述下泵壳之间设有密封圈,所述下泵壳和所述叶轮之间设有密封骨架,所述转轴穿过所述密封骨架。
10.一种洗碗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
2017年11月27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评价。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号ZL20142020××××.7、名称为“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棒和洗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出具《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
该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条件的缺陷;
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7年12月19日,百斯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8年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0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20142XXXXXX5.7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百斯特公司在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无效请求中,提交了五份证据:公开号为CN1010969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号为CN2017546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号为CN20118201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号为CN10293894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案外人授权公告号为N20337806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即百斯特公司在本案提交的证据4、6、7、8、9)。
2018年6月12日,百斯特公司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关于百斯特公司被诉侵权的事实2017年12月10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以百斯特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请求处理。
2017年12月15日,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受理美的洗涤电器公司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案号:粤顺知法处(2017)12号]。
2017年12月15日,上述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百斯特公司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江村工业大道西一路5号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百斯特公司人员确认其生产现场正在生产洗碗机,其生产的产品有型号YBW30-2A的洗碗机,该型号的洗碗机使用了单向异步电机,该公司于2017年7月开始生产销售,接客户的订单而生产;
自2017年7月开始销售(至调查日)大约销售了1000台,售价1000元左右;
现有库存150台;
现场大约有10本“DWASH科技圆满”的产品宣传手册,该产品宣传手册中含有型号DWASH-WQP6-8202的洗碗机图片。
上述机构在百斯特公司经营场所对一台产品型号DWASH-WQP6-8202的洗碗机和一本产品宣传手册进行取样。
上述机构工作人员拍摄有多张百斯特公司经营场所的生产车间、配件车间、正在生产的主要部件和产品零部件以及有外包装的产品等照片。
2018年1月22日,上述机构对百斯特公司、美的洗涤电器公司进行口审。
2017年11月21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琳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琳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登陆京东商城的“森太电器旗舰店”,可见有不同的洗碗机在销售展示。
杨琳在线购买了森太WQP6-X1洗碗机一台,订单号为“69100967229”。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12月1日出具(2017)粤佛顺德第54939号《公证书》。
2017年11月21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琳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1月24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琳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四楼顺德公证处值班室窗口,向京东网购物快递送货员展示订单号“69100967229”后,取得标注有“顺丰速运”的货物一箱。
取货结束后,杨琳将上述货物的外包装打开取出箱内的一台“森太”洗碗机及其附带的《佛山市顺德区森太电器有限公司发货保修单》一张、《森太家用洗碗机安装使用说明书》一本、《使用说明》一张,后再拆开洗碗机,在展示后再重新安装。
公证人员对上述收货及拆装洗碗机的行为以及《佛山市顺德区森太电器有限公司发货保修单》《森太家用洗碗机安装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的内容分别进行拍照并对拆装洗碗机的过程进行摄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2017)粤佛顺德第55879号《公证书》。
2017年12月13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琳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琳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登陆京东商城的“华帝官方旗舰店”,可见有不同的洗碗机在销售展示。
杨琳在线购买了华帝WXSC-30GB01J洗碗机一台,订单号为“70374804133”,付款2999元。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12月27日出具(2017)粤佛顺德第59125号《公证书》。
2017年12月13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琳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2月18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琳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四楼顺德公证处值班室窗口,向京东网购物快递送货员展示订单号“70374804133”后,取得标注有“顺丰速运”的货物一箱。
取货结束后,杨琳将上述货物的外包装打开取出箱内的“华帝”洗碗机及其附带的《华帝用户服务手册》《使用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后再拆开洗碗机,在展示后再重新安装。
公证人员对上述收货及拆装洗碗机的行为以及《用户服务手册》《使用说明书》《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分别进行拍照并对拆装洗碗机的过程进行摄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于2018年1月5日出具(2018)粤佛顺德第349号《公证书》。
2018年6月21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鹏飞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鹏飞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输入网址××,进入“华帝”的网页,点击上述网页产品展示栏,在线购买了“华帝6套大容量XWMI-30GW03V洗碗机”一台,付款3999元。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与2018年6月25日出具(2018)粤佛顺德第24473号《公证书》。
2018年6月21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鹏飞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6月21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鹏飞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四楼顺德公证处值班室窗口,以国内标准快递方式将一份《律师函》(共3页)邮寄给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并从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韩书成手中取得编号1028310332928《国内标准快递》详情单一份。
该律师函是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发送给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函件主要内容是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受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委托,指派该所赵彦雄律师就该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相关型号洗碗机涉嫌侵犯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专利权事宜,特发此函告知如下内容:1.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四项专利:专利号ZL20142020××××.7、ZL20142023××××.3、ZL20142027××××.4、ZL20142032××××.X;
上述专利均处于有效状态;
2.在XWSC-30GB01J和XWMJ-30GW03V两款型号洗碗机的加热泵电机铭牌上标志有“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在XWSC-40GB03V型号的洗碗机加热泵电机铭牌上标识有“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于2018年6月25日出具(2018)粤佛顺德第24471号《公证书》。
在一审庭审中,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将上述公证购买的三个洗碗机作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提交。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2017)粤佛顺德第54939号、55879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洗碗机的外包装箱上有“森太”洗碗机及产品型号等字样,且标注的委托生产商为百斯特公司;
洗碗机产品实物的单向异步电机上标注有百斯特公司的企业名称。
百斯特公司确认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森太电器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是该公司委托百斯特公司生产的。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2017)粤佛顺德第59125号、(2018)粤佛顺德第349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洗碗机外包装上标注有“华帝”等字样;
洗碗机产品上的单向异步电机上标注有百斯特公司的企业名称。
在一审庭审中,百斯特公司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的异步电机上有百斯特公司的企业名称,但抗辩称该异步电机有合法来源。
百斯特公司于一审庭后补充提交案外人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开具给百斯特公司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以及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与百斯特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采购合作协议》一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单向异步电机系百斯特公司向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具有合法来源。
两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向百斯特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和2017年9月21日出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洗涤电机”,金额分别为13800元和65000元。
《采购合作协议》由百斯特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乙方)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
该协议第三章“样板”约定:甲方向乙方提出样板需求的同时,应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实物协助或其他的必须的技术资料与产品资料;
样板在甲方确认工艺、品质等条件后,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格样板交付;
样板的所需制作时间超出甲方要求的时间,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涉及图纸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
需开模生产的样板,乙方必须得到甲方的确认核实后才订制模具。
第五章“产品的包装及运输”约定:货物的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及规格必须符合双方约定和货物本身性质所要求的包装标准;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须在最小包装上及产品外包装上分别标识清楚物料名称、数量、型号及规格,同时按甲方要求填写其他标识内容;
如甲方对乙方所供的包装要求须在下达具体订购单时加以说明或提前告知乙方;
送货同时,乙方须开具《送货单》,并在《送货单》上注明甲方订单号、物料编号、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等相关信息;
甲方验收人员须在乙方送货单上实收数量签字确认,随即根据实收数量随即打印一份一式两联进货单,第二联交由乙方带走。
第七章“订货及计划”约定:每批具体数量按甲方的《采购订单》《委托加工单》执行。
《采购订单》或《委托加工单》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如中途更改订单或技术标准要求等应及时向乙方下达新的《采购订单》及技术资料。
第九章“其他”约定:乙方提供的产品须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之技术标准、图纸等要求;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专利技术、商业信息或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等。
在一审庭审中,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主张以一审法院向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调取的该局在百斯特公司经营场所抽取的产品进行比对。
该产品外包装上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厂商为百斯特公司,有百斯特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以及“DWASH”洗碗机的标识和产品型号WQP6-8202等字样;
产品中的单向异步电机上亦有百斯特公司的企业名称等信息。
百斯特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将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保护的全部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1.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包括:泵壳,所述泵壳内具有加热泵腔,所述加热泵腔具有进口和出口;
电机,所述电机具有转轴且与所述泵壳相连,所述转轴伸入到所述加热泵腔内;
叶轮,所述叶轮在所述加热泵腔内且安装在所述转轴上,所述叶轮包括本体部和延伸部,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
加热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包括加热管、熔断器和设在所述加热管内的加热丝,所述加热管包括弧形段、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一端相接,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二端相接,所述加热管设在所述加热泵腔内,所述第一直线段与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所述泵壳,所述熔断器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所述弧形段,所述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
压力开关组件,所述压力开关安装在所述泵壳的外壁上且与所述加热组件相连。
被诉侵权产品同样为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
被诉侵权产品的泵壳内的空间为加热泵腔,加热泵腔具有进口及出口。
被诉侵权产品的电机上部突出的细圆柱体为转轴,电机上部的转轴通过下泵壳中心的孔伸入到加热腔内,使得电机与泵壳相连。
被诉侵权产品中部位置的白色部件为叶轮,叶轮在加热泵腔内并且通过其中心的孔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
被诉侵权产品的叶轮的下部为叶轮的本体部,上部为叶轮的延伸部,上部延伸部的直径明显小于下部本体部的直径。
被诉侵权产品的加热组件同样包括加热管,熔断器和加热丝均设置在加热管内;
加热管下侧的加热管为弧形,相当于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的弧形段,左侧的加热管相当于第一直线段,右侧的加热管相当于第二直线段,左侧第一直线段的下端与下侧弧形段的第一段相连,右侧的第二直线段的下端与下侧弧形段的第二端相连;
加热管位于被诉侵权产品加热腔内,且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泵壳;
加热管位于被诉侵权产品加热腔内,且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泵壳。
被诉侵权产品熔断器设置在加热管直线段之内,且远离所述弧形段。
被诉侵权产品的加热管与叶轮组装后,加热管的弧线段同样环绕叶轮的延伸部,且与延伸部相互间隔开。
被诉侵权产品中有压力开关组件,根据电热管的一般原理,电热管的通断可以由外部开关控制,被诉侵权产品同样采用压力开关控制加热管的通断。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组件还包括密封片和安装压片,所述第一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所述密封片和安装压片,所述加热管通过所述密封片和安装压片安装到所述泵壳上。
被诉侵权产品加热管上有密封片和安装压片,第一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密封片和安装压片安装到所述泵壳上。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的外壁上设有加热管安装部,所述加热管安装部具有通孔,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通孔延伸出,所述密封片和所述安装压片夹在所述泵壳的壁且所述密封片和所述安装压片通过依次穿过所述密封片、所述泵壳的壁和所述安装压片的螺栓紧固到所述泵壳上。
被诉侵权产品泵壳外壁设有加热管安装部,加热管安装部具有通孔,供加热管的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通孔延伸出,并通过密封片和安装压片固定。
4.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组件还包括第一接线端子和第二接线端子,所述第一接线端子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上端且通过第一导线与所述加热丝相连,所述第二接线端子设在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上端且通过第二导线与所述加热丝相连,所述熔断器连接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导线中的至少一个上。
被诉侵权产品中有第一接线端子及第二接线端子,第一接线端子和第二接线端子通过加热管内部的第一导线、第二导线与加热管内部的加热丝相连,熔断器连接在第一和第二导线中的至少一个上,确保达到一定温度下熔断从而断开加热管的通电。
5.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1、3、4、5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包括彼此可拆卸地相连的上泵壳和下泵壳,所述进口和出口形成在所述上泵壳上,所述加热管设在所述上泵壳内,所述上泵壳为阻燃上泵壳。
被诉侵权产品泵壳由可拆卸的上下泵壳组成,进口和出口形成在上泵壳上,加热管设在上泵壳内,且上泵壳为阻燃材料。
6.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为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泵壳的外周壁上设有沿所述上泵壳的周向间隔布置的多个卡扣,所述下泵壳的内周壁上设有与所述多个卡扣相适配且一一对应的多个卡槽。
被诉侵权产品上泵壳具有卡扣、下泵壳具有卡槽,卡扣与卡槽之间相互适配。
7.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为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的上表面包括斜面段和平面段。
被诉侵权产品卡扣的上表面包括斜面段和平面段。
8.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为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泵壳和所述下泵壳之间设有密封圈,所述下泵壳和所述叶轮之间设有密封骨架,所述转轴穿过所述密封骨架。
被诉侵权产品上泵壳与所述下泵壳之间设有密封圈,下泵壳和所述叶轮之间设有密封骨架,转轴穿过所述密封骨架。
9.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为一种洗碗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3、4、5、6、7、8、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
被诉侵权产品同样是用于洗碗机。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百斯特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对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比对意见没有意见;
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中“所述下泵壳和所述叶轮之间设有密封骨架”这个技术特征;
另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中“密封骨架”的含义也不清楚。
在本案一审庭审中,百斯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并以其提交的证据4、证据5和证据6(证据5的中文译本)作为现有技术的比对材料。
百斯特公司提交的本案证据4系公开号为CN1010969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该专利由案外人于2007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2008年1月2日公开。
授权公告号为CN10109695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权利要求记载:1.泵,特别是用于水运作的家用器具如洗碗机、洗衣机等的泵,所述泵具有泵壳体和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与所述泵壳体的包含液体的内腔热接触,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体至少部分地由塑料构成并且所述加热装置至少部分地与所述塑料形锁地连接。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被注塑到所述加热装置上。
3.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设置在所述泵壳体的内腔中。
4.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的连接端贯穿所述泵壳体的塑料。
5.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具有与所述塑料隔开设置的加热区。
6.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具有与所述壳体的塑料接触的接触区,其中该接触区的工作温度低于所述加热区的工作温度。
7.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作为加热元件的管加热体。
8.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的加热元件围绕着通向所述的入口接管。
9.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的加热元件设置在所述泵壳体的流动通道中。
10.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动通道的横截面沿着水流动的方向扩大。
11.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动通道设置在泵轮的径向外侧。
12.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具有相对于所述泵轮的轴向偏移。
百斯特公司提交证据5为国外专利文献EP1247993A2,该文献显示该国外专利于2002年申请。
证据6为该国外专利文献EP1247993A2的中文译文。
百斯特公司提交了为该国外专利提供中文翻译译本的江苏省舜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翻译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以及该翻译机构出具的发票。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百斯特公司提交的证据6国外专利文献EP1247993A2的中文译文,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泵,特别是作为食用水的家用设备,如洗碗机和洗衣机的循环泵的离心泵,所述泵配设有位于泵壳体内的用于加热冲洗水的电加热装置,且其中所述泵壳体配设有吸入管接头和压力接头以及在所述壳体中环绕的径向密封的用于输送冲洗液的叶轮。
其特征在于,所述循环泵的泵壳体配设有旋转对称地包围所述叶轮的泵腔,所述泵腔分为容置所述叶轮的流动性较高的叶轮室、位于所述叶轮室下游的用来将一部分流速转化成压力的扩散器室,和位于所述腔室下游的流动性较低的压力室,从所述压力室分支有一或多个压力接头且所述加热装置位于所述压力室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扩散室构建为环形扩散室。
3.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扩散室由壳体固定的旋转对称式隔断壁构成,所述隔断壁沿所述冲洗液的流动方向观察与所述叶轮同心且在所述叶轮前径向朝叶轮周边定向。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断壁呈环盘状。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断壁构建在一个至少大体呈圆筒形的且与所述叶轮同轴地布置在所述泵壳体中的嵌件上,所述嵌件界定多数流动性较低的压力室。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嵌件优选与所述泵壳体上的所述吸入管接头形成一个构件。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承载所述压力接头的旋转对称的泵壳体在泵吸入侧被壳体盖封闭,所述壳体盖同心地包围所述吸入管接头。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盖与所述吸入管接头和/或与用于所述环形扩散器和所述压力室的所述嵌件一体构建。
9.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体盖和/或构成所述叶轮室、扩散器室和压力室的所述泵壳体由金属或塑料构成。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承载所述压力接头的旋转对称的泵壳体可拆除地或者固定地与用于叶轮的轴承盖连接。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体优选作为塑料注塑件与所述轴承盖一体构建。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体作为金属部件配设有所述加热装置的整合式管状加热体。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在所述流动性较低的压力室中构建为旋转对称的环形加热模块。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在所述泵壳体中可拆除地固定在所述循环泵的泵壳体盖上。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在所述泵壳体中安装在所述嵌件上。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的管状加热体作为螺旋或者环绕式呈环形地优选以卷绕的圆柱形卷轴的形式单圈或多圈围绕。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构建为所述泵壳体的可独立安装的部件。
18.根据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泵壳体的外部,优选以所述泵壳体和/或所述壳体盖的压印件的方式布置有安全装置,如热敏开关、压力开关、浊度传感器或类似装置。
19.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或多项所述的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以与所述泵壳体的壁部间隔一定距离的方式安装在所述循环泵上。
百斯特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1.现有技术对比文件证据4的申请日是2007年6月2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8年1月2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符合作为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的形式要件。
该对比文件在先公开了被诉侵权产品所具备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该比对文件的技术特征相比,区别仅在于没有公开公知常识性技术特征“压力开关组件”(第一、二直线段隐含公开)。
因此,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属于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百斯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证据5的技术特征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技术特征(第一、二直线段隐含公开),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百斯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所以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因为压力开关组件与发明目的--解决泵壳大的问题没有必然联系,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说明书的记载更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压力开关组件基本功能的常规应用,显然属于拼凑性质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是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
相对于证据4、5中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的描述都可以涵盖,所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分别被证据4、5+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所公开。
涉案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9以及权10均未记载能够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区别开的实质性技术特征,所以均属于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不构成侵权。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比对认定百斯特公司提交的现有技术比对文件的技术方案与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一致,因此才决定维持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有效。
2.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提交的比对材料证据5是一份英文文献,对该文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目前还没有看到用这篇英文专利文献单独作为一篇对比文件来评判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的新颖性。
现有技术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只能用一份文献来比对,不能用多份比对文件结合比对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百斯特公司结合其证据4和5两份比对文献来评价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百斯特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在一审庭审中,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主张其请求百斯特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由法院酌情判决,但考虑到百斯特公司恶意侵权等因素,应当加重赔偿。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为证明百斯特公司因侵权获利巨大,提交了《中国洗碗机白皮书(2017)》。
该白皮书来源于CDIS洗碗机论坛,指导单位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编写单位为中国家电网,数据支持单位为北京中怡康时代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奥维云网和京东家电,合作品牌包括卡萨帝、方太、格兰仕、海尔、美的、老板、西门子家电、华帝和京东等。
该白皮书记载了如下内容:家用洗碗机行业正处在导入期向快速成长期过渡的阶段;
2017年上半年洗碗机市场零售额达18.3亿元,同比增长134.6%,其中线上市场零售额7.5亿元,同比增长234.6%,电商市场零售规模占整体市场的41%;
市场价格走高不同渠道不同产品价差大,2017年上半年洗碗机线上市场均价4001元,线下市场5853元;
竞争格局转变,由一家独大变多头竞争,线上市场,美的和方太分别占有23.8%和9.4%的份额,与西门子位列线上市场前三等。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根据本院的要求,提交了《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该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
该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显示: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洗碗机产品2016年收入为3237398555.61元,成本为2631665187.71元;
2017年收入为3832174978.89元,成本为3202666943.83元。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主张,其洗碗机产品2016年的收入与成本二者相减销售洗碗机的利润为605733367.9元,利润率为23%;
2017年的收入与成本二者相减销售洗碗机的利润为629508035.06元,利润率为19.7%;
2016年-2017年的平均利润率为21.35%。
因此,百斯特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平均利润率应在20%左右;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洗碗机产品2017年的利润率相比2016年的利润率有所下降,其中部分原因来自于百斯特公司的恶意侵权导致挤占了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的市场。
百斯特公司根据一审法院的要求,提交了《佛山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账册及销售数据》。
该财务账册及销售数据表由该公司2015年—2018年四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构成。
该表的编制单位为百斯特公司,但表中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编制人等均为空白,仅加盖百斯特公司公章。
百斯特公司主张该表中的数据有其自2015年成立至2018年2月的财务账册及销售数量,证明百斯特公司销售数量很少且至2018年2月处于亏损状态,已累计亏损7383383.31元。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为证明其为制止百斯特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两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代理合同由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签订,约定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就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相关洗碗机专利(涉案专利号20142XXXXXX5.7、201420231708.3、201420270338.4、201420326162.X)事宜,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相关诉讼程序。
其中律师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约定基础代理费为200000元,另有阶段性收费及胜诉奖励费等约定。
两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支付“鉴证咨询服务、律师费”共计200000元。
在一审庭审中,百斯特公司确认其有专用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模具以及库存产品。
四、本案其他事实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主张百斯特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42032××××.X、ZL20142027××××.4、ZL20142023××××.3、ZL20142020××××.7等四个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分别以(2018)粤73民初487、488、489、490号予以受理。
百斯特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朱传云,注册资本1050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
该公司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
日常百货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和专利年费收据等证据,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是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和洗碗机”、专利号20142XXXXXX5.7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在有效期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诉讼中,百斯特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2月19日,百斯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无效。
2018年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0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20142XXXXXX5.7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2018年6月12日,百斯特公司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百斯特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在本案中,百斯特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有效的情况下,在本案答辩期间届满后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本案事实,一审法院对百斯特公司请求本案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百斯特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意见是否成立;
3.百斯特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4.百斯特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5.如果百斯特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10,后在一审庭审中,又撤回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以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10引用权利要求2部分的权利保护。
将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保护的全部权利要求进行比对:1.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包括:泵壳,所述泵壳内具有加热泵腔,所述加热泵腔具有进口和出口;
电机,所述电机具有转轴且与所述泵壳相连,所述转轴伸入到所述加热泵腔内;
叶轮,所述叶轮在所述加热泵腔内且安装在所述转轴上,所述叶轮包括本体部和延伸部,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
加热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包括加热管、熔断器和设在所述加热管内的加热丝,所述加热管包括弧形段、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一端相接,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二端相接,所述加热管设在所述加热泵腔内,所述第一直线段与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所述泵壳,所述熔断器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所述弧形段,所述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
压力开关组件,所述压力开关安装在所述泵壳的外壁上且与所述加热组件相连。
被诉侵权产品也是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泵壳内设置有加热泵腔,加热泵腔具有进口及出口;
被诉侵权产品的电机上部有突出的细圆柱转轴,电机上部的转轴通过下泵壳中心的孔伸入到加热腔内,使得电机与泵壳相连。
被诉侵权产品中部设置有叶轮,叶轮在加热泵腔内并且通过其中心的孔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
被诉侵权产品的叶轮下部为其本体部,上部为其延伸部,上部延伸部的直径明显小于下部本体部的直径。
被诉侵权产品的加热组件也包括加热管,熔断器和加热丝均设置在加热管内;
加热管下侧的加热管为弧形,相当于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的弧形段,左侧的加热管相当于第一直线段,右侧的加热管相当于第二直线段,左侧第一直线段的下端与下侧弧形段的第一段相连,右侧的第二直线段的下端与下侧弧形段的第二端相连;
加热管位于被诉侵权产品加热腔内,且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泵壳;
加热管位于被诉侵权产品加热腔内,且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泵壳。
被诉侵权产品熔断器设置在加热管直线段之内,且远离所述弧形段。
被诉侵权产品的加热管与叶轮组装后,加热管的弧线段同样环绕叶轮的延伸部,且与延伸部相互间隔开。
被诉侵权产品中有压力开关组件,电热管的通断可以由外部开关控制,被诉侵权产品同样采用压力开关控制加热管的通断。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组件还包括密封片和安装压片,所述第一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所述密封片和安装压片,所述加热管通过所述密封片和安装压片安装到所述泵壳上。
被诉侵权产品的加热管上有密封片和安装压片,第一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密封片和安装压片安装到所述泵壳上。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的外壁上设有加热管安装部,所述加热管安装部具有通孔,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通孔延伸出,所述密封片和所述安装压片夹在所述泵壳的壁且所述密封片和所述安装压片通过依次穿过所述密封片、所述泵壳的壁和所述安装压片的螺栓紧固到所述泵壳上。
被诉侵权产品泵壳外壁设有加热管安装部,加热管安装部具有通孔,供加热管的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穿过通孔延伸出,并通过密封片和安装压片固定。
4.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组件还包括第一接线端子和第二接线端子,所述第一接线端子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上端且通过第一导线与所述加热丝相连,所述第二接线端子设在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上端且通过第二导线与所述加热丝相连,所述熔断器连接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导线中的至少一个上。
被诉侵权产品中有第一接线端子及第二接线端子,第一接线端子和第二接线端子通过加热管内部的第一导线、第二导线与加热管内部的加热丝相连,熔断器连接在第一和第二导线中的至少一个上,确保达到一定温度下熔断从而断开加热管的通电。
5.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1、3、4、5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壳包括彼此可拆卸地相连的上泵壳和下泵壳,所述进口和出口形成在所述上泵壳上,所述加热管设在所述上泵壳内,所述上泵壳为阻燃上泵壳。
被诉侵权产品泵壳由可拆卸的上下泵壳组成,进口和出口形成在上泵壳上,加热管设在上泵壳内,且上泵壳为阻燃材料。
6.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为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泵壳的外周壁上设有沿所述上泵壳的周向间隔布置的多个卡扣,所述下泵壳的内周壁上设有与所述多个卡扣相适配且一一对应的多个卡槽。
被诉侵权产品上泵壳具有卡扣、下泵壳具有卡槽,卡扣与卡槽之间相互适配。
7.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为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的上表面包括斜面段和平面段。
被诉侵权产品卡扣的上表面包括斜面段和平面段。
8.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为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泵壳和所述下泵壳之间设有密封圈,所述下泵壳和所述叶轮之间设有密封骨架,所述转轴穿过所述密封骨架。
被诉侵权产品上泵壳与所述下泵壳之间设有密封圈,下泵壳和所述叶轮之间设有密封骨架,转轴穿过所述密封骨架。
9.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为一种洗碗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3、4、5、6、7、8、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
被诉侵权产品同样是用于洗碗机。
百斯特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对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比对意见没有意见;
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中“所述下泵壳和所述叶轮之间设有密封骨架”这个技术特征;
另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中“密封骨架”的含义也不清楚。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但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上泵壳与所述下泵壳之间设有密封圈,下泵壳和所述叶轮之间也设有密封骨架,转轴穿过所述密封骨架,即被诉侵权产品该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相同。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3、4、5、6、7、8、9。
二、百斯特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意见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权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其中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又据上述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述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在一审庭审中,百斯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并主张以其提交的证据4、证据5和证据6(证据5的中文译本)作为现有技术的比对材料。
证据4为公开号为CN1010969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该专利由案外人于2007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2008年1月2日公开,早于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2014年4月24日的申请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对该专利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因此,该专利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的比对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加热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包括加热管、熔断器和设在所述加热管内的加热丝,加热管包括弧形段、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一端相接,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二端相接,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所述泵壳,熔断器设在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至少一个内且远离所述弧形段。
(2)叶轮包括本体部和延伸部,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少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加热管的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
(3)压力开关组,所述压力开关安装在所述泵壳的外壁上且与所述加热组件相连。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
证据5为国外专利文献EP1247993A2及其证据6中文译本,该国外专利文献EP1247993A2显示该专利于2002年申请,早于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2014年4月24日的申请日。
百斯特公司提交了该国外专利文件进行翻译的机构江苏省舜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翻译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以及委托翻译费专用发票。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因此,一审法院对百斯特公司提交的该现有技术比对文件予以认可,该专利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的比对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国外专利文献EP1247993A2公开了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包括:泵壳,所述泵壳内具有加热泵腔,所述加热泵腔具有进口和出口;
电机,所述电机具有转轴且与所述泵壳相连,所述转轴伸入到所述加热泵腔内;
叶轮,所述叶轮在所述加热泵腔内且安装在所述转轴上,所述叶轮包括本体部和延伸部,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
加热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包括加热管,所述加热管包括弧形段、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所述第一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一端相接,所述第二直线段的下端与所述弧形段的第二端相接,所述加热管设在所述加热泵腔内,所述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的上端延伸出所述泵壳,所述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
压力开关组件,所述压力开关安装在所述泵壳的外壁上且与所述加热组件相连。
但上述现有技术比对文件并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加热组件还包括熔断器和设在加热管内的加热丝;
(2)熔断器设在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弧形段。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中的“熔断器设在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弧形段”的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得“熔断器设在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弧形段”。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并不能由一项现有技术国外专利EP1247993A2与所述领域公知的常识简单组合得到。
综上所述,百斯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三、百斯特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在本案中,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以百斯特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请求处理。
2017年12月15日,上述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百斯特公司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江村工业大道西一路5号进行调查。
根据该机构的调查可知,百斯特公司有专门的生产场所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并且自2017年7月开始对外销售。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在百斯特公司生产现场调取一台产品型号为DWASH-WQP6-8202的洗碗机。
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有生产商百斯特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
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单向异步电机上亦有百斯特公司的企业名称等信息。
上述机构在百斯特公司生产现场取得的“DWASH科技圆满”的宣传手册中含有DWASH-WQP6-8202的洗碗机图片。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在百斯特公司经营场所的生产车间、配件车间、正在生产的产品零部件、产品以及有外包装的产品等拍摄有多张照片。
因此,百斯特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四、百斯特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2017)粤佛顺德第59125号《公证书》与(2018)粤佛顺德第349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洗碗机产品中,产品的单向异步电机上标注有百斯特公司的企业名称。
在一审庭审中,百斯特公司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的异步电机上有百斯特公司的企业名称,但抗辩称该异步电机有合法来源。
百斯特公司提交了案外人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开具给百斯特公司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以及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与百斯特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采购合作协议》一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单向异步电机系百斯特公司向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具有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两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洗涤电机”,但百斯特公司没有进一步举证证实该“洗涤电机”对应本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2017)粤佛顺德第59125号《公证书》与(2018)粤佛顺德第349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洗碗机产品上的电机。
第二,从该《采购合作协议》的合同名称来看,该合同是百斯特公司与案外人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个采购合作协议,而不仅仅是一个采购货物合同或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从该《采购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该合同第三章、第五章、第九章等约定: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根据百斯特公司提供的《工程图纸》、实物协助或其他必须的技术资料与产品资料进行制模;
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及规格必须符合百斯特公司的要求;
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须符合百斯特公司确定的技术标准、图纸等要求等。
由此可以看出,百斯特公司向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工程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标准等委托该公司制造产品,并以制造人的身份提供给他人,因此,百斯特公司的上述委托加工行为应当认定为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制造”行为,应对其产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百斯特公司主张其提供给案外人的洗碗机上的异步电机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五、百斯特公司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百斯特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侵权责任。
百斯特公司作为一家从事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的企业,应当具有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及模具,百斯特公司应当销毁该设备和模具;
且在一审庭审中百斯特公司亦确认其有专用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模具以及库存产品。
因此,百斯特公司应当销毁该专用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模具。
因此,美的洗涤电器公司要求百斯特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百斯特公司应当赔偿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
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
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在本案诉讼中,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百斯特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没有举证证明涉案专利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而是请求法院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百斯特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以及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其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赔偿数额。
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百斯特公司应当赔偿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具体数额:1.百斯特公司侵犯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涉案专利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2014年9月17日授权公告,目前合法有效。
2.百斯特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和主观恶意。
百斯特公司作为一家具有较大规模从事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的企业,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大量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调查,百斯特公司不仅自己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还接受客户订单为他人制造产品。
3.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大。
尽管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百斯特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但是,其提交的因侵权造成损失的证据可以酌情予以参考。
(1)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提交的《中国洗碗机白皮书(2017)》来源于CDIS洗碗机论坛,指导单位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编写单位为中国家电网,数据支持单位为北京中怡康时代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奥维云网和京东家电,合作品牌包括卡萨帝、方太、格兰仕、海尔、美的、老板、西门子家电、华帝和京东等我国众多家电厂商。
该白皮书发布的数据和内容相对较为客观真实。
根据该白皮书记载的事实,2017年上半年我国洗碗机市场零售额达18.3亿元,同比增长134.6%,其中线上市场零售额7.5亿元,同比增长234.6%,电商市场零售规模占整体市场的41%;
2017年上半年洗碗机线上市场均价4001元,线下市场5853元;
竞争格局由一家独大变多头竞争,线上市场,美的和方太分别占有23.8%和9.4%的份额,与西门子位列线上市场前三等。
由此可见,我国家用洗碗机行业市场零售额很大,同比增长率高,洗碗机市场均价较高,美的占有市场份额较大。
(2)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提交的《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由第三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其数据和内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客观真实性。
根据该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洗碗机产品年收入分别为3237398555.61元和3832174978.89元,且该产品的利润率较高,而2017年的利润率相比2016年的利润率确实有所下降。
4.百斯特公司证明其因侵权获利的证据不足采信。
在本案中,与涉案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销售记录和财务账册等主要由百斯特公司掌握,在一审法院依法责令百斯特公司提交近几年的销售记录和财务账册后,百斯特公司提交了《佛山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账册及销售数据》。
该财务账册及销售数据表由百斯特公司自行单方制作,该表中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编制人等均为空白;
且该财务账册及销售数据显示百斯特公司自2015年成立至2018年2月累计亏损7383383.31元,这与本案已查明百斯特公司大量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相悖。
因此,百斯特公司提交的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因其侵权未获利的事实,对该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5.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开支。
在本案中,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由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签订。
百斯特公司对该《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主体与本案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不一致而提出异议。
尽管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本案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属于同一家集团公司,但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主体,因此,百斯特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对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应的律师费发票不予采信。
但是,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为本案诉讼确有聘请律师进行取证并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因此,对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提交的产品购买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因为该证据在美的洗涤电器公司起诉的其他两个案件中均作为证据提交,因此,这两项支出应当予以分摊,作为酌情考虑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的因素。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百斯特公司应当赔偿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对于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超过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名称为“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棒和洗碗机”、专利号为20142XXXXXX5.7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于十日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及模具。
二、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00万元。
三、驳回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040元,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760元。
二审诉讼期间,百斯特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两组共10份新证据。
第一组证据拟证明其已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审查和相关行政诉讼,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相关行政诉讼结果。
具体包括: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88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证据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立案接待登记表、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证据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缴费票据。
百斯特公司拟以证据1-3说明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相关审查决定不服,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组证据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采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具体包括:证据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9月出版的《机械设计基础》,其中“15.3密封装置”有静密封与动密封的概念,百斯特公司主张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相关;
证据5.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12年8月出版的《零基础轻松学修新性小家电》,其中有“23.机型现象……加热器不加热,维修操作……检查加热丝是否烧断”的记载,百斯特公司拟证明加热器包含加热丝属于公知常识;
证据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其中第24.1.5有“在连接器中有温控器、热断路器或熔断丝的器具耦合器”的记载,百斯特公司拟主张熔断器设置属于公知常识;
证据7.从网络打印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熔断器》,其中“21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有“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得小于下表中所列距离……当插入熔断体时,与易触及的金属零件之间……”的记载;
证据8.机械工业部发布的《金属管状电热元件》,其中第5页有“元件的弯曲形状必须保证引出棒的内端处于管子的直线部分上”的记载,百斯特公司拟以证据7和证据8证明“远离所述弧形段”属于公知常识;
证据9.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的《塑料卡扣连接技术》,其中图2.32有锁紧件相关配图,百斯特公司认为其证明涉案专利所述权利要求7、8相关内容属于公知常识;
证据1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其中附录O图O.1耐热试验记载了无人照看器具和有人照看器具中支撑载流连接的绝缘件设置,百斯特公司拟以此主张熔断器设置属于公知常识。
百斯特公司承认其证据4-10或者从网络打印,或者仅有复印件,未提交原件。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对前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3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百斯特公司对同一专利提起多次无效宣告请求,均被驳回,其仅针对一份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其他审查决定生效。
证据4-10无原件,对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且被诉侵权方案是一个整体方案,并非相互孤立的技术特征,百斯特公司相关证据均非整体方案,故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3均系国家机关所作相关文书,且与涉案专利相关,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至于是否能实现百斯特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在下文分析。
证据4-10均无原件,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对其真实性均不予确认,百斯特公司明确其在本案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比对文件仍然为一审时所提供的证据,其在二审提供的证据仅作为公知常识证明,故本院在下文根据技术比对需要作进一步分析。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第385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记载:维持专利权有效。
百斯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相关决定的结论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国家机关针对涉案专利作出的生效审查决定文件,百斯特公司对其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5次就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结论均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审庭审中,百斯特公司承认其中3次的无效宣告审查请求系由其提出的。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诉人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当中止诉讼;
2.百斯特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3.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诉讼的问题百斯特公司上诉称,其已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等待相关专利的无效审查结果。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5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均被维持专利权有效,可见其稳定性较强。
百斯特公司仅以其对其中一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就主张本案应中止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百斯特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本案中,百斯特公司明确以其在一审中所提交的EP1247993A2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翻译件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文件。
经查,该专利文件公开日为2002年10月9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同样涉及用于洗碗机的循环泵,可作为现有技术比对文件。
将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案与该现有技术比对文件相比对,该对比文件仅揭露了呈环形、圆柱形和螺旋形的管状加热体,而并未揭露被诉侵权产品方案中具有特定形状的加热组件,即并未揭露包括加热管、熔断器和设在所述加热管内的加热丝,且加热管由弧形段和两直线段构成、熔断器设置在直线段内且远离弧形段的加热组件的技术特征;
而且,由于对比文件中叶轮本体上方的轴向延伸段并无文字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公开内容可判断该轴向延伸段仅是为了与嵌件配合并与吸入管接头连接,形成旋转对称的泵腔,同时从该文件图2-4可见管状加热体的位置可以在泵壳体盖上也可以在泵壳体上,对比文件对管状加热体的调整是基于压力室内流体的流动特性,而并非为了减少泵体积目的,故对比文件并未公开“叶轮包括本体部和延伸部,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加热管的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的技术特征,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
故百斯特公司声称其采用的是现有技术,不能成立。
百斯特公司虽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大量证据,声称现有技术未揭露的部分均属于公知常识,但相关证据只是零星证明某些概念,与前面所述的未披露技术特征相去甚远,本院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百斯特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获利,也无专利许可使用费以供参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及状态、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故意、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及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百斯特公司赔偿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并无不当。
百斯特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仅凭借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提供的《中国洗碗机白皮书(2017)》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认定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受到极大损失,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对此本院认为,该两份报告前者属于案外人对洗碗机行业的市场调研报告,后者系美的洗涤电器公司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采纳,但均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一审法院并未直接采信该两份证据,而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将该两份报告作为认定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经济损失的参考因素,进而作为本案判赔的其中一个酌情因素,该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百斯特公司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推翻一审法院该认定。
故百斯特公司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百斯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