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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任丘市王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70号之一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任丘市王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任丘市王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70号之一 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任丘市王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西环路南五里铺村北。

法定代表人:边保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任丘市王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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