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3318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桑洲镇青溪兴茂食品加盟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桑洲镇桑沙东路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26MA2EMJ1605。
负责人:林春花。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桑洲镇青溪兴茂食品加盟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2019年7月10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
本院予以准许。
2019年7月14日,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