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73号原告: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705号。
法定代表人:寻万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群,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颐景足浴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台州大道159、161号。
经营者:叶显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颐景足浴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